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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占用周转房相关政策界定
2024-10-17 16:54   审核人: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藏建公房管〔2021〕14号

关于违规占用周转房相关政策界定的复函

区纪委办公厅:

贵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违规占用周转房清查工作相关政策标准的函》收悉。现复函如下。

一、凡夫妻双方名下在工作地(拉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中查询到在拉萨市中心城区内有住宅类商品房信息(网签、不动产证、产权登记)的,应视为有私有住房。从人性化角度和实际情况考虑,建议对起居室、卧室、厨房、卫生间等不成套,基本居住功能不齐全的住房不列入清查范围。

二、本人及配偶将所属工作地政策性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购买公有住房、享受组织解决住房及经组织批准自建私房等)转移到他人名下的,仍视为有私有住房。

三、按照房地产市场交易原则,干部职工私有住房可依法依规进行交易,办理过户手续后可视为无私有住房。但其申请租住的周转房不能长期空置、闲置,必须本人实际居住,一旦发现长期空置、闲置,将进行严肃处理。

四、干部职工工作地私有住房已出售,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前应当视为工作地有私有住房。考虑实际情况,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由本人出具情况说明,提供交易合同、付款凭证等佐证材料,并向组织承诺对真实性负责,可视为工作地无私有住房。今后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要严肃处理。

五、酒店式公寓、商铺、写字楼属于非住宅类商品房,不作为私有住房。

六、拉萨市中心城区范围以拉萨市规划部门确定现行规划区范围为准,即:堆龙工业园区以东,城关区与达孜区交界处以西,南北以山体为界。

七、对于购买商品房为期房的,可自开发商实际交房之日起半年内腾退周转房。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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