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项目短期租用车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租用车辆(以下简称“租车”)是指学校内设科室或科研项目团队根据项目工作需要,在学校自有车辆调度使用仍不能满足需求前提下,经审核批准租用车辆的行为。
第二条租车实行法人或法人法定委托代理人一支笔审批制和合同制。
第三条租车服务需经招标程序,中标单位服务期满后需重新招标。
第二章租车审批备案
第四条租车实行审批制度,实行先审批后租用,租车审批包括申请、审查、审批和备案。
(一)由承租部门或项目课题组提出申请,填写《项目租车审查情况表》(见附件1),报分管校长审核签字。
(二)总务处根据项目任务及工作量,对承租部门或项目课题组拟租用车辆数量、租用时间等进行审查,总务处处长签字。
(三)法人或法人法定委托代理人审批。
(四)审核备案为学校总务处对经审批的租用车辆车况、驾驶员及车辆相关手续等进行审核备案。审核备案由承租部门或项目课题组填写《西藏藏医药大学租车审核备案情况表》(见附件2)报总务处审核备案。总务处分管校长、财务分管校长对租车手续合法、有效性负责。
(三)租车须即时报批,不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租车的,一律不予审查和备案。
第三章租车条件
第五条租用的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车型为越野车(符合招标要求)。
(二)车辆所有权为车辆出租方所有,车辆登记与出租车辆方名称一致。
(三)车辆年检有效期相关手续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规定。
(四)车辆使用年限在10年以内(从注册日期起),经检测车况良好。
(五)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办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座位险险种。车辆的座位险不得低于10万元∕座。
第六条驾驶员含我校公益性岗位驾驶员、租赁公司自有驾驶员。
第七条 租赁公司驾驶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合法的从业资格和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驾驶技术好、经验丰富。
(二)年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三)身体健康。
(四)能够模范遵守交通法规,没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严禁租用以下情形车辆:
(一)面包车或其他不符合规定车型车辆。
(二)未经审验合格车辆。
(三)保险未保或未保全车辆。
(四)车辆所有人身份不明车辆。
(五)存在安全隐患车辆。
拟租用车辆符合条件后,承租部门或项目课题组负责人及学校总务处相关人员应于租用前对拟租用车辆车况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拟租车辆安全性能达到出车工作要求。
第四章合同及价款结算
第九条租用车辆实行先签合同后使用的原则,严禁使用后签合同,租车合同按学校租车格式合同模板签订。
第十条结合学校公开招标中标结果,单独项目租车合同随签随用。
第十一条租车费单价按中标后签订的合同为准。
第十二条如发生中标公司暂无法提供车辆的特殊情况时,需从第三方租车,须一事一议,确定租车事宜。
第十三条租车费用应按季度结算支付,实行一季度一结算制度,一次性支付金额超过5万,按《西藏藏医药大学党委“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车辆管理
第十四条租用车辆纳入学校公车管理,严禁私用,租用期间按学校有关公车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总务处应建立租车档案,及时登记租车信息,随时掌握学校各部门租车情况。
第十六条承租部门必须重视加强租用车辆管理,车辆必须做到勤检查,确保租用车辆车况良好。
第十七条承租部门要对租用车辆驾驶员加强管理,经常性地进行安全教育。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带病驾车、疲劳驾车,同时,避免夜间驾车。
第十八条我校驾驶员驾驶租用车辆时,按时保养车辆,对不可避免的车辆擦、挂、磨、蹭等造成的车辆损坏,由校负责维修。正常路况下,租赁公司驾驶员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坏由租赁公司自行承担,但是,考虑药材考察等行业特殊性,个别项目区域特殊路况可能无法抵达时,承租部门或项目课题组用车人员要求必须要到达项目地点,由此造成的车辆磨损、损坏,用车人员用车结束后向总务处提交相关情况说明,我校负责维修。
第十九条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负责,出车时保证证件齐全。
第二十条所租用车辆必须履行好相关交接手续,交接手续由承租部门或项目课题组、总务处、租赁公司完成。
第二十一条在工作用车过程中出现任何的事故或车损,在保证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承租部门或项目课题组第一时间联系学校总务处和租赁公司,自行处理其后果自负。
第六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二条学校租车监督管理实行公示制度。
学校总务处每季度末将《西藏藏医药大学租车情况公示表》(见附件3)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依法依规处理并追究相关部门或项目课题组和责任人:
(一)弄虚作假,租车套现私分或发放津补贴的。
(二)优亲厚友,租用学校职工个人私车或直系亲属车辆的。
(三)其他违规违纪租车情形的。
经查发现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将责令责任人改正,追回违规所得,并视情况进行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所有租车的情况必须以每三个月为单位统计后,上报学校党委和学校纪检监察室。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2024年06月14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本办法印发前已租用的车辆要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进行清退,未完善的手续及时补充完善。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总务处对相应内容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