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校公车使用管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公车合理有效使用,抵制公车私用不正之风,制止奢侈浪费,依照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政府“约法十章”、“九项要求”对公务用车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车辆使用车辆加油、修理要事先告之交通服务中心
1.本单位的车辆为公务(工作)用车,统一由总务处交通服务中心负责调度并填写派车单,通知出车。
2.总务处交通服务中心是学校公务车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务用车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公务用车管理、调配、保险、维修、保养和年检等工作,负责对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和检查学校各处(室)和系部干部职工公务用车行为,对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教育和查处。
3.根据相关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公务车辆主要保障学校各项公务出行需要,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其他非公务活动。
4.各部门公务出行应提前半小时告知总务处交通服务中心,由交通服务中心主任统一调度安排、控制出行路线及频率,严禁出行办事人员私下与交通中心驾驶员对接用车。驾驶员要严格遵守总务处交通服务中心的安排,根据循环派车原则,凭派车单出行,无派车单私自出行的按公车私用论处。
5.本着控制成本,节约开支,保证安全的原则,各处(室)、系部长途出行,对区内通火车的目的地不再专门安排公务车辆;个人和项目团队长途出行如该项目中安排有交通费用则不予安排公务车辆,确要安排公务车辆长途行的则该行程的油料费、驾驶员补助从项目交通费中支出。
6.公务车辆实行定人定车专职负责驾驶,其他人不得兼任驾驶员。驾驶员不得随意相互更换车辆;不得将党政大院通行证、畅通证随意调换。
二、车辆的管理
1.驾驶员平时要保持车辆状态良好,按时上下班,保证按时、有序出车。无出车情况下,车辆必须停放在学校内的指定地点,驾驶员在交通中心办公室坐班,等候出车任务。未按规定停放的将扣发驾驶员出车补助。
2.双休日、节假日、下班后按规定将车辆集中停放在学校内的指定地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没有按规定停放将扣发驾驶员出车补助。由此造成的其它损失,由当事人负责。双休日、节假日、下班后确需动用公务车辆的,须经学校主管车辆的领导批准并及时在总务处交通服务中心备案。
3.公务车辆驾驶员应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约法十章”、“九项要求”。如违反了上述各项规定,或经自治区有关检查部门、学校纪检监察室、学校总务处查处的,将对驾驶员处以1000元罚款、同时承担公车私用相应责任,并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4.驻村点的车辆现实行经费实报实销,即每两个点一辆车,驻村车辆日常管理由驻村工作队长负责,不准以私人名义及事务使用,轮休人员原则上不得从拉萨接送至驻村点,驻村队员严禁驾驶驻村公务车辆。驻村期间的车辆维修费由学校报销。驻村队的队长按实际跑车的公里数报销驾驶员燃料费,驻村期间驾驶员为驻村队员,享受和其他队员的同等待遇。
5.因公车私用及酒后驾驶出现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或人员伤亡的,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罚外,所造成的损失由用车人负责赔偿,并按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及行政处罚。
6.驾驶员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造成车辆失盗或损坏的、或者将党政大院通行证、畅通证借给他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及行政处罚。
7.其它由驾驶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其后果由驾驶员自己承担。
三、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本管理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室、学校总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