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藏藏医药大学资产的管理工作,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西藏自治区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管理体制:西藏藏医药大学资产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和无形资产管理。在学校的领导下,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资产管理体制。总务处资产管理科是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资产价值的管理由学校财务科负责,资产实物的管理由使用部门负责。
第三条 资产的确认标准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数量50以上),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
(三)其他根据学校实际需按资产管理的。盘盈和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确定资产的价值或评估价。
第四条 各部门应配备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设施、设备的账、卡、物进行督查管理。
第二章资产的配备
第五条 配备资产(除项目等设备采购外),应由各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科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方可进行配置。配备形式及标准严格执《西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西藏藏医药大学关于杜绝超标准配备资产的管理办法(试行)》(藏医大发﹝2024﹞136号)。
第三章资产的建档和报账
第六条 资产管理科是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资产的档案管理工作。资产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制度。
第七条 采购的资产在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尽快办理资产登记建档工作。程序如下:
(一)持报销相关凭证及新增资产登记表到资产管理科办理资产的入库登记手续并办理资产的档案管理。
(二)持报销相关凭证和新增资产卡片到财务办理报账手续。
(三)使用单位须自建资产具体管理台账,以便与帐、物核对。
第八条 完成资产的登记建档程序后,方可到财务科办理报账。
第九条 各部门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所在部门资产卡片和台账的管理工作及上报和核对工作。
第十条 财务科是资产账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财务上采用分类核算,并定期与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科进行核对。
第四章资产的管理与维护
第十一条学校资产分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一)固定资产一般分房屋和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物资七类。
(二)无形资产具体分专利类;非专利类;著作权类;资源资质类;商标权类;信息数据类;经营类等类。
第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资产的实物管理工作,负责所辖资产的检修、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十三条 专用的设备或设施,应有严格的操作规程或使用办法。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加强培训工作,让使用者或操作者熟悉设备或设施的基础知识,并能熟练掌握基本的操作规程,提高对设备或设施的维护保养水平,延长资产的使用寿命。
第十五条 专用的设备或设施出现故障时,应交由专业技术人员解决;房屋、公用设施出现问题时,应交由总务处基建维修科联系相关单位或技术人员维修。不允许资产使用者自行维修、自行拆除、自行调整,以免故障或问题进一步扩大。
第十六条 各部门每年应对所辖资产自行检查一次并上报资产管理科一次,如发现账、卡、物有误,应及时报资产管理科和财务科更正。
第五章资产的调拨与盘点
第十七条 资产的调拨权归资产管理科所有,各部门之间不得自行调拨、转移、借用资产。
第十八条 各部门如有闲置的资产,应及时按《西藏藏医药大学关于实现资产共享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藏医大发﹝2024﹞136号)文件移交资产管理科统一管理,以便资产管理科将资产调拨到有需要的部门。
第十九条学校在编人员离岗(含离退休、调离、辞职等)时必须按照《西藏藏医药大学资产移交工作办法》(藏医大发﹝2024﹞135号)文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科将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单位所使用的资产进行实地盘点,以检查是否账实相符。
(一)如发现闲置资产,按第十八条处理。
(二)如出现盘盈情况,需由使用单位或个人说明原因,并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资产的登记和建档手续。
(三)如出现盘亏的情况,需由使用单位或个人查明原因,并以书面材料的形式报资产管理科,经批准后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六章资产的报损与报废
第二十一条 因年久失修丧失效能、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成本过高等原因确需报废的资产,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科资产报损报废的基本原则:
(一)超过耐用期,且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效能的;
(二)使用年日已久,故障频繁,维修价值不大或无法维修的;
(三)能耗、安全、环境污染等指标不合要求的;
(四)因人为损坏,经损坏赔偿或行政处理后,确已丧失效能的;
(五)虽使用功能尚可,但同类社会产品已淘汰,极少使用,且耗电、水、人力较大,效益极低的。
第二十三条 资产报损报废程序:
(一)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出具资产现状说明,提供资产会相关凭证(财务科打印),填写资产移交登记表(报损报废),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核。
(二)经批准后连同资产图片报送资产科审批,由资产科对报损报废的资产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
(三)资产科年底统一将所有当年报废资产上报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区教育厅报西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下批复后,将有关资料报送财务科备案并做相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凡已丢失的资产不能申请报废的,应报保卫处备案并签署意见,按章处理后才能办理盘亏手续;对因人为事故造成资产损坏的,应写出相关处理报告及赔偿证明,才能办理报废。
第二十五条 资产报损报废的残余物质经上级单位批准自行处置的,各使用单位应及时处理,能回收利用的要及时回收利用,能变卖的要尽快变卖,残值收入交财务科上缴国库。
第七章违规处理与赔偿
第二十六条 凡因失职或严重不负责任等人为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报损报废的,应由管理责任人或使用者承担损失和赔偿。
第二十七条 由个人挪作私用或已交由个人保管使用的设备出现丢失或毁损,由当事人负完全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赔偿办法
(一)丢失、损坏设备零配件的,应计算零配件的价值及修理。
(二)因局部损害而造成设备整体报废的,应计算整个设备的价值;如报废前已有一定的使用期限,可计算折旧。
(三)对学校房屋和公用设施造成局部破坏的,要视具体情况确定赔偿责任;如是在履行职务时造成的,赔偿维修费用的40%;否则赔偿维修费用的100%。
第二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可酌情减免赔偿责任
(一)基本上能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但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而造成损坏,损失较轻微者。
(二)平时遵守制度,责任心较强,但管理或使用的设备需经常移动,偶尔疏忽造成损坏,损失较轻微者。
(三)事后能积极补救以减轻损失,并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损失不大者。
第三十条 属于下列责任事故,当事人应负完全赔偿责任:
(一)不听从指挥,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者。
(二)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造成事故和损失者。
(三)未经许可,私自带走设备,造成丢失或损害者。
(四)已明确为个人负完全责任的设备使用或保管人,因保管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丢失损失者。
第三十一条 经查实属于下列情况者,可免除赔偿责任:
(一)设备设施的折旧使用年限已过,使用性能已较差,并有计划更新的。
(二)确属设备设施本身的质量缺陷。
(三)不可抗拒的外部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标准线以下的设备或物资,属低值易耗品。各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制订具体的办法,以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