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医院总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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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维修管理类制度
2024-11-15 12:46   审核人:

基建科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坚持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保质保量完成学校下达的各项基本建设任务。

、根据学校建设需要,负责拟订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年度计划,按规定向上级编报基本建设统计报表

、负责基建项目立项、报审、报建等手续工作负责学校土地征用、办证等工作负责编制或委托编制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前置手续工作。

四、负责组织规划设计、单体设计、地质勘察、招投标等工作负责组织图纸会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施工,负责施工现场开工配套准备工作。

五、负责对工程项目各种合同进行初步审核工作。

六、负责基建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合理安排基建资金,控制投资指标,掌握基建进度和用款情况。

七、协调设计、地勘、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的工作;及时办理因设计变更、甲方通知等造成的工程签证。

八、负责工程各类文件、图纸、资料的分类归档资料的收集、文字记录汇总工作

九、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配合完成各种竣工报告;对竣工工程决算报审前进行初审工作并配合审计部门完成决算审计报告。

十、负责竣工项目质保期内各项维修工作并配合施工单位完成项目备案、城建归档。

十一、加强基建队伍建设,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增加工作责任心,组织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以适应基建政策、技术不断更新的需要。

 

 

 

基建档案管理办法

 

为提高西藏藏医药大学基建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基建档案在基本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依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委发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基建档案是指在西藏藏医药大学基建项目建设范围内,对经自治区、市政府部门审批立项的项目进行勘察、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照片、财会账册、凭证及报表决算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二条 基建档案是西藏藏医药大学基建项目基建工作的真实记录和历史凭证,是扩建、改建、使用、维修、抗震加固的重要依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条 基建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是基建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纳入西藏藏医药大学基建项目建设规划、计划、管理制度以及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职责范围中,坚持基建工程项目与建立基建档案的工作同步进行,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与基建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审定工作同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要与验收基建档案同步进行。

第二章 基建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四条 在整个西藏藏医药大学基建项目建设工程项目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载体的材料都属于学校所有,不得据为己有,不得无故拒绝归档,不得私自将其转借、买卖或销毁。保护基建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是每个基建管理人员和工程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基建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综合管理、可行性研究、设计基础材料、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文件、基建财务和器材管理等八个方面,具体归档范围见附件。

第六条 基建文件材料归档要求:

1.归档的基建文件材料必须反映其管理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保证完整、准确、系统。归档的重点是项目建设各个阶段形成的不同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2.凡归档的文件材料均应是原件,字迹清楚,图面清晰、整洁,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

3.具有法律依据和凭证和文件材料、签字和印鉴必须齐全,请示与批复要同时归档,缺一不可。如果报告、请示后无批复,经办人应注明办理情况,以备日后考查。

4.归档份数:竣工图一般归档不少于一套,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底片和声像材料各归档一套。

5.归档时间:凡具有法律依据和凭证的重要文件材料(审批文件、产权证明、使用证明、处理产权纠纷等)在办理、处理完毕后应及时交档案员归档;竣工图、施工文件材料、声像材料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交档案员归档;管理性文件材料在每年七月底前由档案员归档。

6.组卷方法:

1)卷内文件排列顺序: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原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图纸按图的类别序号排列(即:地质图、初步设计图、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水工图、电工图、气管图、更改图)。

2)基建文件材料采用卷皮、卷盒(袋)方式保管。蓝图大于卷盒的,以手风琴式折叠成四号图纸的规格,底图采用卷筒或平放两种方式保管。蓝图、底图可以不装订,透明底图必须用缝纫机打图边。

3)卷内文件材料,无论单面或双面只要有书写文字,均作为一页编写页号,每卷页号均从1开始,页号位置在非装订线一侧的下角,蓝图、底图可以一组有机联系的图纸为一件,在每件文件材料的右上方加盖有单位名称,档号、件号的戳记章,并逐一填写。

4)填写卷内目录和备考表。

5)填写保管期限。草拟案卷封面各栏目,经校档案馆审查后填写案卷封面。工程技术人员填写归档说明,交分管负责人审查后,放在第一卷的卷内目录之后。

第七条 基建文件材料的归档程序:

1.档案员和各工程项目现场代表应按照归档范围,分别做好平时基建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2.综合性管理文件材料由档案员负责立卷归档。工程项目基建文件材料分别由各现场代表主持立卷归档,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归档范围要求,将该项目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后移交档案员;档案员系统组卷后报部门负责人检查验收签字,并向学校档案室移交。

第三章 其它

第八条 本办法由西藏藏医药大学基建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西藏藏医药大学建筑工程及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维修工程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维修项目审批手续和质量控制办法杜绝浪费和随意性合理使用、降低维修经费提高维修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维修工程是指单项总经费在0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学校公共房屋、道路、水电设施、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维修、改造项目。总经费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按照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条 总务处是学校维修工程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维修工程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维修工程的立项审批

维修工程必须经过立项审批、签订合同、预、决算等规定程序否则学校不承担由此发生的维修工程费用并追究使用部门及施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维修工程采取集中立项计划管理和单项审批管理相结合的立项审批程序。总务处对学校突发安全事故的抢修工程可进行相应应急处置。

学校对每年的维修工程采取集中立项审批统一计划管理。每年10月底之前各部门根据需要申报下年度维修工程提出书面维修工程立项申请报总务处。总务处实地考察后提出维修与否的意见对同意维修的项目做出预算并对预算做出审核后由总务处汇总提出下年度维修计划11月底之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对于不同意实施的项目应向申报单位说明理由。申报单位若不接受总务处的否定意见可书面向学校领导请示。

对未能列入汇总计划的由使用部门提出新增维修工程项目实行单项审批管理。

(一)使用部门根据需要向总务处提出书面维修工程立项申请。

(二)总务处实地考察后提出维修与否的意见对同意维修的项目做出预算并审核后进行后续审批程序。

(三)立项工程的审批权限:

1、维修工程总经费雨伞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项目由总务处审批后报送分管校领导批准立项。

2、维修工程总经费预算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项目除经上述负责人审批外还须报请校长批准立项。

3、维修工程总经费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须送校长待批准。

维修工程立项申请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原因、用途、工程施工地点及范围、工程内容和要求等。

工程预算要按规范编制对分部、分项工程量的计算及工厂类别、取费标准等均应符合规范要求。

凡改变房屋原有用途的维修改造项目须经总务处同意。

第三章 维修工程施工管理

已立项的维修工程由总务处负责组织招标、签到合同及监督实施。同时邀请纪检部门全程参与监督。

十一 维修工程施工方的确定实行招标于直接确定相结合的办法。

十二 维修工程一律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内容应包括施工方案、质量要求、工期要求、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保修期限等。保修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 总务处要按照维修工程合同内容要求依照国家有关工程施工检验标准及施工规范严格进行施工过程管理。指定专人或由使用部门派员作为甲方现场代表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现场协调与管理。

十四 隐蔽工程须经甲方代表和监理人员检验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甲方代表要通知纪检和监理人员参加各阶段验收。现场施工中的工程量变更、技术变更、隐蔽工程、材料代用、竣工验收等必须经现场甲方代表和使用部门人员当场签证严禁事后补办签证。

十五 甲方代表应遵照国家、行业有关管理办法和实事求是原则处理各项业务对工程施工管理中不符合管理程序及操作规范的应不予认可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六 工程完工后由乙方书面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总务处组织审计处、使用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执行国家有关验收标准。

十七 总务处对维修工程的立项申请、预算资料、立项计划书、施工委托书、合同书、施工过程中的管理资料、质量保证资料、各种技术资料、竣工后决算资料等必须按规定要求装订成册手机存档建立项目维修工程管理档案。

十八 每年暑假和寒假为维修工作的主要施工期特别是影响到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维修工作原则上应安排在节假日进行。

第十 施工单位应文明施工服从学校消防、治安和卫生管理。

第四章 维修工程结算

二十 维修工程一般不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验收达到合同质量标准竣工决算经审核后付清预留保修费外的工程款。

二十一 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通过后15天内报出决算书决算书要求资料完整数字清晰并经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决算资料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总务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 总务处对维修工程决算进行审核。审核的依据是合同内容及甲方现场代表签字认可的本工程实际竣工的工程量以及拉萨市有关造价管理文件规定。审核完毕后写出初审报告经施工单位认可总务处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拨付。

二十三 维修工程施工单位应按学校水电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据实交纳工程用水、电费用若不及时交纳结束时总务处应向财务科提出在工程款中代扣的意见。

二十四 属于增加固定资产的维修项目工程总务处协助办理固定支持登记手续后方可在财务科结算付款。

二十五 维修工程尾款及保修款严格按合同要求执行保修款必须在工程保修期满后经甲方人员现场复验并签字认可后方可支付。

 

 

 

 

基建工程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建项目的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建筑、安装、装饰、监理、建设管理和与之相关的勘察、设计、材料、设备采购、运输等工作都必须签订合同书,以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为保证合同的合理性、合法性、科学性和经济性,确保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和造价实现既定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实施过程中,基建项目工程应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做好合同的审查、审核和实施工作。

第三条 工程项目合同实行“谁负责谁主签”的责任制,同时坚持合同签订会审制、报批制。

第二章 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要求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所签订的全部合同都必须按国家合同法规定的条款精神签订,原则上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及条款:

1.工程名称和地点或设备等名称;

2.工程范围和内容或设备等内容明细;

3.开、竣工日期或交、提货时间、地点;

4.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

5.工程质量或设备等制造质量;

6.保修期保修条件;

7.工程造价或设备等价款;

8.工程价款或设备价款的支付方式;

9.结算和交工、交提货验收办法;

10.技术材料提供份数及日期;

11.材料和设备供应及进场期限;

12.双方相互协商事项;

13.违约责任;

I4.合同签订时间、地点;

15.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程序

第五条 合同签订的双方代表人必须弄清工程项目的规模、结构概况、技术要求和建设期限,了解当地的气象、运输、供水、供电、生产和生活资料的供应情况及协作配合条件,属建安施工的还须了解当地的建安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取费标准、劳保等级有关规定。

第六条 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前,需由基建项目领导小组组织,由监审、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参加,根据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与中标单位就合同签订的内容进行洽谈。洽商后,由中标单位拟定出协议或合同的初稿,经过招标的项目按中标价及有关承诺内容进行签订,并按本管理规定的权限、程序申报审批。

第七条 在不具备签订合同的条件下,为了提前做好施工准备和“三通一平”等工作,可先按有关规定签订建设项目施工等的协议书,按本管理制度规定的 权限、程序申报审批。

第八条 建设期较长的大型项目,应与中标单位根据批准的有关文件,签订施工合同(或协议书),进行施工准备,然后根据年度基建计划签订年度或单项工程项目合同进行施工。

第四章 工程项目合同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基建项目领导小组是建设的管理部门,监审部是监督部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前需要由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监审部进行内容审核,领导小组及各部负责人在合同会签单上签章确认。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经会后,报学校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生效。

第五章 工程项目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 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并承担各自的义务。

第十二条 在履行合同中,有关修改、补充协议、设计变更、会议纪要及材料代用等,只要经过甲、乙双方代表签字,设计单位同意后,均为有效,可作为今后竣工验收、财务结算、索赔等依据。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西藏藏医药大学基建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基建项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证建设项目运行的高效性、严密性和条理性,确保工程项目工期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和西藏自治区现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均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行标准规范以及本制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现场管理:1.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施工前,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必须督促施工单位依据指定的坐标和高程,对施工场地进行控制网测量,并做好原始记录。

2.初审施工总平面图,应有利于安全,有利于节约,方便施工,合理使用施工场地。审查的内容包括:临设、大型机械、材料堆放、材料库房、施工道路及进出口、加工场地、施工用水电等。

3.施工临设的搭建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有关规定。

4.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应经常检查施工现场布置是否符合确定的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各项规定,是否满足施工需求。

5.施工单位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组织清场,拆除临设,清退剩余物质和材料。

第四条 现场验收、签证管理

1.验收及签证内容

1)单体建筑工程的基槽(坑、桩)土石方及其他隐蔽工程验收。

2)道路、综合管网、体育场地建设有关的开挖、回填、运输及其他隐蔽工程验收。

3)环境、景观及园林绿化工程的验收。

4)其它签证,如设计变更返工材料。

2.验收及签证的人员组成

1)验收工作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相关部门、监审部等共同参加。

2)签证工作应遵循三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核签字的原则。

3.验收人员的通知

施工单位应提前1天向监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建设单位通知监审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4.确认与签字

施工单位应事先准备好验收签证表一式四份,验收结束后由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因故不能到场人员可以委托其他人员参加,视为同意,事后应予以确认签字,并将验收签证单存档。

5.所有验收、签证单必须有建设单位工程主要负责人的签字方能进行结算,否则不予认可。

 工地现场协调管理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进场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现场各级管理人员及班组负责人的详细名单及联系方式,各项目管理人员名单,

经建设单位认定进入施工补充协议,方可安排进场。更换管理人员必须事先通知建设单位现场项目部,建设单位有权根据施工和监理现场管理人员的实际能力和水平,决定其是否留退。

 各施工单位进场时必须在现场办公室安装电话或报送手机号,主要管理人员保证每天24小时通讯畅通。监理单位人员必须保证每日现场工作时间,保证每天24小时通讯畅通。如遇工程施工特殊阶段或紧急施工问题,应保证及时到工地解决。

 各施工单位应在临设施工前提供临设施工方案提交建设单位,在正式开工前15个工作日内应向项目总监、建设单位报送有关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经项目监理、建设单位现场项目部、建设单位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安排,正式动工前1天必须提交开工报告。

 各施工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的协调安排,服从建设单位的管理,服从监理单位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施工现场内各单位之间包括建设、施工、监理等所有协调安排事项,均应以书面打印文本为准,并妥善保存。非标准打印文本各单位有权拒绝签收,产生的责任由发出方承担。所有发出的文件均应有签收回执。如有特殊情况需立即口头处理时也必须在12小时内完善正规手续。

第十条 在施工过程中有管理或技术问题需协调解决,须立即直接向建设单位提出,在经方协商并得到建设单位书面答复后方可按书面决议执行,切忌擅自行事。

第十 施工单位制定的各项现场管理制度不得与建设单位制定的施工合同附件中各项管理制度有抵触或冲突,并应在进场前随施工组织设计报交建设单位审核完善后方可执行。

第十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下发的各类通知,施工单位认可但不执行将给予500-5000元/项/次的经济处罚。

第五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基本职责

1.各单位配合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建设安全措施备案手续,保证建设程序的合法性,检查参建各方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并督促各方严格遵照执行。

2.勘察单位负责勘察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满足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需要。

3.设计单位通过优化设计,保证设计文件满足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需要。

4.建设单位负责现场综合协调管理、检查、监督、汇总等工作,确保符合国家、自治区、市、县相关法律、法规,使施工、监理等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5.监理单位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监督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以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的实现。

6.施工单位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施工,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的实现。

7.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管理、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的所有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带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

第十 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勘察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要真实、准确,满足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保证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2.设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要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应予以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意见。若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议。

3.建设、监理单位要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的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满足现场安全施工的要求;施工期间,建设、监理人员须监督施工单位遵守安全措施中的各项要求;监理单位须与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合作以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健康条例的贯彻实施。

4.在实施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理单位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彻底整改,直至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达到国家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要求。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有权责令强制停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报告。

5.工地现场应设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具体负责安全监理。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6.建设、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的职责。第十九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他人,除合同约定的部分分包外,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分包。施工单位依法进行分包的,由施工单位对工程的安全文明管理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2.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保证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施工现场(工地)安全生产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人员到位,责任到人。

4.驻场项目经理须由合同约定的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不具备此资格者不得担任项目经理职务。建立健全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及其他分项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严格按规定设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设专业电工,负责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使用、维护与管理,必须通过建设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考核并达到合格要求。

5.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要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的个人工作档案。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施工单位必须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于施工现场专业较强的单项工程,如临时用电、脚手架、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及降水、模板工程、爆破、拆除、起重吊装、塔吊拆装、物料提升机拆装、客货电梯及其他垂直运输设备拆装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必须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并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7.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缘、爆破物及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8.施工单位要根据建设单位的总体现场布局编制各自的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要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域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并划分管理责任区进行管理。施工现场必须妥排保安昼夜值班。

9.施工单位要对施工现场四周采用装配式彩钢板设置封闭围挡,围挡必须牢固、稳定、整洁、美观。

施工现场入口处必须设置定型化大门,搅拌机、配电箱也必须采用定型化、工具化防护棚,并应保证结构牢固、安全、美观。工程建设采取楼体封闭式施工,外脚手架外排架杆统一为黄色,剪刀撑、防护栏杆及挡脚板刷成红白相间的警示色;围护封闭用密目网必须挂牢,保持整洁、美观、色泽一致。

施工现场基坑开挖,四周临边必须按照标准设置防护栏和挡水墙,护栏必须统一刷红白相间的警示色。楼层临边防护也必须刷成红白相间警示色。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采用混凝土进行硬化,并保证坚实、平坦、畅通,安排专人进行经常性保洁,每天及时清扫、洒水不少于2次。

临时给水管线要埋入地下,无滴漏和长流水现象。临时排水要自成系统,在搅拌机、混凝土输送泵附近及其他机械设备冲刷处设沉淀池,保持排水畅通。物料和构件按照现场平面图的指定位置堆放整齐,并设置标识牌。施工现场要保持整洁,各工种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现场设垃圾池集中分类堆放建筑垃圾,最多3个工作日内要外运出场。施工现场严禁大小便等不文明行为发生。要制定并落实施工现场防止扬尘措施,减少施工期间对空气的污染。同时,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环境的危害和污染。施工单位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要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10.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责任人,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用水、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蓄水池、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利用临时通道设置消防车通道。

11.施工单位要严格加强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管理,按规定给施工人员配备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

施工单位要向作业人员书面告之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作业人员有权对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意见,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12.作业人员要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13.施工单位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要具有

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有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4.施工单位使用的塔吊、客货电梯、物料提升机等重大设备,进场前要进行维护、保养,安装前编制并报审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安装后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并备案;使用租赁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15.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6.各施工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其中,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分包单位在该应急救援预案框架下建立自己的应急预案。

1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要立即汇报。同时根据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由施工单位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18.重视天气预报,做好雨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工作,一旦发现可能危机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雨水或气象灾害的预兆时,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洪和防灾措施,确保工程、人员和财产安全。

19.每天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应准时到施工现场,如有急事,应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现场代表请假批准。

20.在施工前,各施工工长应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工人作好安全技术交底,并作好文字记录。

21.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其现场人员的管理约束,合同履行期间严禁发生任何性质的打架斗殴事件。若施工方人员参与打架斗殴,每发生一次除赔偿此给建设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外,还需按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22.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己建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3.施工结束后做好临时占地的恢复工作,对施工中占用的道路等做好恢复工作。

十五 管理措施

1.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并视情况责令返工,并按照评估损失赔偿外,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违约金。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提供的资料不准确,造成安全事故的。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2.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未针对工程的实际施工状况建立有效的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控制程序或未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

3)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

4)对于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未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彻底而发生事故的。

5)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3.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整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不遵守现场管理规定,不能按照建设单位要求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有序、安全开展工作的。

2)对施工、监理提出的安全隐患隐瞒不报,造成损失的。

3)未依照法律、法规、工序组织施工导致严重后果的。

4)未针对工程的实际施工状况建立有效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程序控制或未编制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的。

5)未及时处理工程变更引起安全质量状况的。

6)未及时对管理资料做汇总备案引起安全检查责任的。

4.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顿,并按合同约定处罚:

1)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的。

2)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即上岗作业的。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灭火器材的。

5)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合格安全防护用具,作业人员不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的。

6)对上级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要求未按期完成或整改不彻底的。

7)施工时未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审批或编制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不符合要求的。

8)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和其他垂直运输设备的。

9)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其他垂直运输设备的。

10)施工现场未采用彩钢板围挡实现全封闭或不牢固、不稳定、不整洁、不美观的。

11)施工现场的大门,搅拌机、配电箱的防护棚未采用定型化、工具化的。

12)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

13)生活或建筑垃圾不按规定进行清理和外运的,道路未采取经常性保洁措施的。

14)物料及施工机具未按现场平面图进行布置或者堆放不整齐的。

15)外脚手架、基坑临边防护、楼层临边防护等安全防护用料具不符合本规定的。

16)现场发生重伤责任事故,因处理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

17)现场发生打架斗殴事件或因工资问题造成集体上访的。

18)在上级部门的各种检查中出现不合格现象,受到通报批评或停工整顿的。

5.在基础工程完成后,须经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否则不予拨付工程进度款。

6.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导致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设施不到位的,要求其改正,并视情况扣回部分安全文明施工设施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项目工期管理

十六 施工单位工程进度严格按照合同工期执行。

十七 开工日期:工期以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签发的开工令为准。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竣工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大风、高低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等因素。

十八 各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场5个工作日内将总的施工计划(公司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并加盖公章)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查后报建设单位,在项目总监、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总体工期控制节点前提下,于每月25日前报下月工程进度计划,每周工地例会前报上周工作完成情况及下周工作计划。所有报送的分进度计划文件必须由公司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及责任工长签字并加盖项目章。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要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并落实人力、物力、财力及机械设备等资源,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十九 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和资源供应计划,提出修改意见并监督其实施。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进度目标要求和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制订自己的控制措施,并认真实施。

第二十条 建设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分析、纠正实际施工进度和计划进度的偏差,对重大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 当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要求而又纠正不力时,可采取必要的经济处罚及组织调整措施;仍无效时可解除施工合同,另行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确保进度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 建设单位另行安排的刚性进度指标必须按时完成。

第二十 竣工日期: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二十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程未按期移交的,承包人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天的标准进行处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值执行。

第七章 现场施工临时用电管理

第二十 现场施工用电由建设单位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私自接电用电。临时配电箱内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电表须经电业公司校验,安装位置由建设单位指定,不得随意安装。

第二十 临时水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监理单位必须安排专人日常巡视,杜绝漏水、漏电安全隐患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第二十 电表由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核定,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开工前每楼预交5000元电费,水电费每月按表结清。

第八章 施工现场材料管理

第二十 工程材料分类控制原则:甲控材料,即建设单位为保证工程质量,选定材料品牌,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规范及设计要求,由施工方购买。

第二十 材料样品封样

1.需封样的内容:所有材料定样后,需同样品比对才能更加体现其技术标准的,均须封样,封样内容包括实物、承诺书、检测报告、合格证书及相关技术资料。

2.封样工作组织:由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监理方、施工方相关人员签认后,移交给监理方存放于现场样品间,由监理方保管。

3.依据样品验收:样品是作为批量供货时的检验标准,监理方及履约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批量货物进行验收是否合格负全责。

第三十条 工程材料的采购

1.建设单位控制材料、施工方自购材料由施工方按规范标准要求采购,采购材料前,施工方必须将合格证、检测报告、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资料及材料样品(水泥、沙子、石子可不送样品,材料到现场检验)报送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审核后经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购进,商品采购前必须将商品生产厂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材料报监理和建设单位。

2.施工方签订采购合同后,应将合同原件报建设单位备案。

3.建设单位选定的品牌材料,施工方不得擅自更换其他品牌材料,擅自更换的材料,一律按不合格处理,由此引起的全部损失及工期延误均由施工方负责。

4.未经审批使用材料、设备属违约行为,建设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工期延误均由施工方承担。

第三十 工程材料的管理

1.建设单位控制材料和施工方自购材料在进场前必须由施工方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材料到达现场经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产品按照样品进行初验,合格后才能进场,同时由施工方和监理取样送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若材料经检验不合格,由施工方负责将材料从现场运走,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施工方承担。

2.建设单位控制材料、施工方自购材料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不得随意更换,分批进场的材料必须保持同样品一致。若因材料质量问题,确需更换材料品牌时,必须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查明情况属实的,可以重新选择材料品牌,并将重新选择的材料相关资料及样品报建设单位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采购。

第三十 其他

1.施工方不得使用其它材料代替甲控材料和建设单位认可的施工方采购的材料,若发现使用的材料与样品不符,施工方必须将与样品不符的材料从已施工部位拆除,并接受经济处罚。由此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及工期延误由施工方承担。在建筑物使用过程中,因施工方使用其他材料出现质量问题,施工方除承担维修责任和维修费用外,还应承担损失赔偿给与经济处罚。

2.施工方必须按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标准对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进行检验,并严格执行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

3.因施工方采购的材料质量不合格或施工工艺不符合技术标准规范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无论工程是否已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以及是否超过保修期,在建设单位发现之日起两年内有权对施工方进行索赔。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自治区、市政府有关规定相违背,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 本办法自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实施

 

 

 

 

 

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藏藏医药大学基建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学校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参与西藏藏医药大学基建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建设、检测、施工等单位均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行标准规范以及本制度。

第二章 质量管理目标

第三条 管理目标

1.坚决杜绝出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减少一般质量事故;

2.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3.确保房屋交付后二次返修率不超过3%;

4.卫生间及屋面渗漏率不超过3%。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责任

1.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对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3.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4.设计单位要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要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对设计文件负责。

5.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和技术性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文件中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除外。

6.设计单位要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对于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缺陷或其他问题,设计单位要及时进行处理。

7.设计单位要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

1.建设单位要依照国家及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方对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材料、工程质量实施全面把控,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管理责任。

2.建设单位选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具有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执业资格等级配备的工作人员结构要搭配合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如需调换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需要,有权要求调换或增加管理人员。

3.建设单位要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验收,并由负责人在有关资料上签字。

4.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拉萨市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及建设单位的委托合同,制定质量控制细则,采取现场管理形式,对工程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并收集整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档案资料,行使现场质量管理的管理责任。

5.建设单位要分析工程的质量动态和综合质量信息,并对各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状态和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建设单位。

6.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及质量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参与或组织工程项目过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完善各种验收手续,形成真实、准确、齐全的验收资料

7.建设单位要及时制止违反质量规定的一切行为,及时与监理、施工以及建设方做好沟通联络工作。

8.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9.建设单位不得为施工单位提供或介绍他人为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分包队伍等。

10.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的巡检、验收要与施工进度同步,不得影响施工进度。

11.工程质量有问题的(除设计原因外),委托人责令返工并按评估损失赔偿。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除责令返工并按评估损失赔偿外,扣除建设管理费的20%作为违约金。

第五章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六条 监理单位的主要责任

1.监理单位要依照国家及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方对施工质量实施全面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监理单位选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配备的监理人员结构要搭配合理,监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如需调换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需要,有权要求调换或增加监理人员。

3.监理单位要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验收,并由监理工程师在有关资料上签字。

4.监理单位要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以及建设单位的委托合同,制定质量监理细则,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施工过程实施监理,加强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并收集整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档案资料,行使现场质量管理的监理责任。

5.监理单位要分析工程的质量动态和综合质量信息,并对各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状态和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

6.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及质量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参与或组织工程项目过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完善各种验收手续,形成真实、准确、齐全的验收资料。

7.监理单位要及时制止违反质量规定的一切行为,监理工程师可提出停工整改的建议,必要时有权进行经济处罚。

8.监理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9.监理单位不得为施工单位提供或介绍他人为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分包队伍等。

10.监理单位的巡检、验收要与施工进度同步,不得影响施工进度。

第六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七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

1.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他人。

2.施工单位依法进行劳务分包或专项工程分包时,必须遵守投标文件的有关承诺或合同的有关规定,劳务分包队伍和专项工程分包队伍的选择必须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队伍,不得进入现场施工。

3.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体系,落实各级质量责任制,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要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一级建造师)的人员担任,不得委派有工程纠纷或拖欠民工工资的项目经理,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组建,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换其成员,成员调换要经建设单位批准。各专业管理人员须具有上岗资格证,施工单位及其重要分项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按规定设专职质检员,其他分包单位可设兼职质检员。

项目部管理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施工员(土建和安装)、技术员(土建和安装)、质检员(土建和安装)、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现场必须设土建质检员和安装质检员,负责日常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4.施工单位要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工程的质量目标规划和主要施工方案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确定。经过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后及时编制《项目质量计划》、《施工试验方案》、《钢筋工程施工方案》、《模板工程施工方案》、《混凝土工程施工方案》等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批并严格执行。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更改施工图纸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6.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严禁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材料。

7.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工程的质量验收(包括过程验收和竣工验收)要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要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隐蔽验收必须严格执行“三检”制度。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正式验收前24小时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并提供有关合格的资料,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经施工单位进行“三检”后的验收项目,在建设单位、监理检查或验收过程中若发现不合格的有权不予验收,同样情况出现二次以上的,建设方有权要求更换管理人员并进行经济处罚。建筑物在开槽之前,施工单位必须向建设单位及监理方提供《放线记录》,经监理和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复核签字认可后方可开挖。

8.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须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代表验收合格签字后(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前向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直至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

9.施工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必须在监理部门的监督下现场取样,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试验检测。

10.施工单位要建立技术交底制度,将施工方案落实到技术交底上,对于比较复杂的或难点部位,关键工序和首次施工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有关人员、操作人员的书面技术交底,监理单位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11.施工单位要建立“样板开路制度”,分不同的施工阶段制定详细的样板计划,并报监理部门认可后实施,重要分项工程报建设单位验查后实施。施工过程中,先行完成样板层或样板间,统一做法,并得到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的认可后,方可大面积展开作业,其标准不得低于样板的质量标准。

12.施工单位要根据工程特点对关键工序、特殊部位设立质量控制点,建立质量预控措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施工单位要坚持质量否决制度,对不合格或有质量问题的分部、子分部和分项工程必须进行处理或返修,杜绝不合格分项工程流入下道工序。

13.施工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学习,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技术、安全资料必须真实齐全,施工资料要与施工形象进度同步,由施工单位上报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由监理单位上报一套完整的资料给建设单位。因资料不齐全,造成工期延误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处理,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14.施工单位应在收到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整改通知后2小时内开始整改,并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如有特殊原因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提出,经允许后方可延期。

15.如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所建房屋面积与施工图不符,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与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中,如:建施图与结施图不符、尺寸错误、照图施工房屋使用功能明显不合理等,施工单位要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如施工单位未及时发现而造成返工与工期延误,一切损失概由施工单位承担。

16.所有进场材料均需提供材质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报审,各种材料每次进场必须提前2小时上报建设、监理单位;坚决执行程序验收制度,经建设单位、建设、监理及施工方代表现场共同验收,并填报材料进场确认表,要求送检的材料必须按规范要求共同取样,经当地质量监督站认可的试验室检验合格后方能应用于现场,施工单位应提前做好材料的送检试验工作,并保留相应的记录,若因未及时送检而造成工期延误的,全部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对违反上述规定或自行更换材料的,除责令其返工外,还将处1000元至20000元的经济处罚。

17.施工单位在搅拌混凝土或砂浆前,必须向监理方提交混凝土或砂浆施工配合比文件,并在搅拌机旁挂施工配合比牌匾,设立专人计量监控,监控人员不得离开搅拌现场,监理随时现场抽查,一旦发现搅拌配合不合格,则视为质量事故,除责令其返工外,并视情节予以经济处罚。

18.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必须签订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要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19.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必须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预留施工单位工程总价款5%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预留期间不计息。

21.在工程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对该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回访,在确定工程无质量问题后建设单位将保修金无息返还给施工单位。

第七章管理措施

第八条 管理措施

1.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他人或违法分包的,要求立即改正,按合同约定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清退。

2.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要立即改正,并视情况处以2000元-20000元的经济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立即改正,并视情况处以2000-20000元的经济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设计单位未按照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2)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家、供应商的(有特殊功能要求的除外);

3)设计单位未及时对设计文件的设计缺陷或其他问题作出处理的;

4)现场服务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5)有其他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的。

4.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1)监理单位驻工地监理人员未经允许随意调换的;

2)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违背规范、标准的,降低工程质量的;

3)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视为合格签字的;

4)为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或介绍他人分包施工的;

5)因监理单位原因造成工序未验收而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6)监理单位未及时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或未及时进行过程验收,对工程质量管理和进度管理造成影响的;

7)有其他影响工程质量行为的。

5.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

1)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无故不到位的;

2)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违背规范标准的,降低工程质量的;

3)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视为合格签字的。

4)未按规范私自允许工程变更的;

5)为施工单位介绍他人分包施工的;

6)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序未验收而进入下道施工工序的;

7)未及时处理监理、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或未及时进行过程验收,对工程质量管理和进度管理造成影响的;

8)有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

6.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限期改正,并视情处以2000元-20000元的经济处罚。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整修;情况严重的,要求停工整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不予计算工程量。

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2)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3)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在施工中不按配合比搅拌的;

4)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

5)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6)不按照验收程序进行过程验收,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7)建筑材料检测、复检弄虚作假的;

8)不执行样板开路的;

9)对于监理或其他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问题未按时整改的;

10)对于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隐患隐瞒不报的;

11)建设单位员不到位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上岗资格,造成现场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的;

12)现场管理人员不服从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管理的;

13)其他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7.建设单位发现管理、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各专业管理人员及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各专业管理人员存在以下问题时,有权终止该人员在该工程的工作,并提出更换人员的要求。

1)不能履行有效的现场管理职责,致使政令不通,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工作被动;

2)违反管理制度被处罚三次(含三次)以上的管理责任人。

3)工作责任心不强,技术水平不过硬,造成不良管理和质量后果的。

4)不服从统一管理,现场违章指挥造成不良后果的。

5)施工单位多次不按合同约定施工,或违反正常施工程序、施工工艺进行野蛮施工,或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达不到有关要求,或施工材料设备不符合规定,建设单位有权勒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一切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有权将其立即清除出场。

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管理不到位、工程质量差,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追究其人员的相关责任。

8.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应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认真做好以下监督检查工作:

1)对建设单位质量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①检查建设单位质量控制体系,落实现场管理人员;

②检查建设单位管理准备工作质量;

③检查建设单位质量控制手段;

④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管理程序、管理方法是否满足质量管理要求并实施到位。

2)对监理单位质量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①检查监理单位项目的质量控制体系,落实质量控制人员;

②检查监理单位监理准备工作质量;

③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手段,落实质量检测仪器、设备;

④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监理程序、监理办法是否满足质量管理要求并实施到位。

3)监督监理单位检查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①落实施工单位的质量计划②落实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

③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作业文件,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有可靠的技术保障措施;

④审查进入施工现场的分包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及满足质量要求的能力,控制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

⑤监督检查在工序施工过程中人员、施工机械、材料、施工方法、施工环境等状态,保证其满足工程质量的要求;

⑥审核有关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结构等的技术鉴定证书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⑦对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各种质量证明文件,如: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及试验报告、产品技术说明书等技术文件及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并做好记录。

9.对工序的质量控制(由监理单位负责,建设单位监督实施)

1)监理单位审核由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工序产品质量的证明文件(检验记录及试验报告等)、工序交接检查(自检)、隐蔽检查等记录。隐蔽工程经监理人员检查、验收、签认,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后方可隐蔽。

2)对于重要及特殊结构或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工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与控制,确保使用材料及工艺过程的质量。

3)对于施工难度大的工程结构或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施工部位,监理单位进行跟踪检查,确实做到万无一失。

4)对于监理单位提交的《事故报告》、《质量缺陷处理结果及检验报告》进行检查,严重的应报建设单位领导签认。

5)建设单位将不定期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第八章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定相违背,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实施

  

 

基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变更管理,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实现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目标,依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合同签订后的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特殊情况下发生的且不是由于施工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联系单及其他特殊原因引起的索赔等。具体表现为:

(一)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

(二)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

(三)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四)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约定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五)为进行工程变更需要的任何附加工作、材料或设备。

第三条 工程变更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鼓励优化设计、优化施工方案,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成本;

(二)实行审批制,严禁未经批准或无正当理由自行变更并施工的行为;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改变原有的设计标准、降低安全储备、延长工期、扩大规模;

(三)实行事前控制、事后监督的动态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施工承包方

施工承包方是工程变更的实施主体,负责填报《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外部)》并提供相关附件(包括费用估算、工期影响计算等),配合变更审批工作并提出工程变更实施方案;依据工程变更令,实施变更工程;收到工程变更令后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程变更费用报送监理单位。

第五条 监理方

监理单位在授权范围内综合处理工程变更事务,负责接纳、初审工程变更申请并提出技术评审、造价评审、综合评审意见,会同学校建设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召集相关各方处理工程变更申请,下达工程变更令,管理变更工程的实施,建立工程变更台帐,随时供学校建设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查阅,并将经批准的变更文件分发至有关单位并存档;监督工程变更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设计方

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工程变更的审查和特殊情况下工程变更处理,提出设计意见;负责提供工程变更的设计文件或服务,并派设计代表参与处理工程变更事务;按学校建设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要求及时出具设计变更文件。

第七条 造价咨询方

造价咨询单位受本校方委托对工程变更费用进行复核,提出独立的造价评审意见,并作为工程变更造价控制的依据和参考;负责审核施工承包方提交的工程变更费用。

第八条 项目建设方

工程规划与管理部是学校建设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现场管理的代表,负责复核和协调建设、监理单位的意见,并跟踪工程变更申报在学校内部的审批流程。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变更的技术评审、综合评审提出审批意见,负责按规定督促完成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工程变更属于因原设计文件不完善或存在错误而提出的设计变更,该项目设计主管工程师,负责对工程变更的技术评审、综合评审提出审批意见;造价工程师负责对工程变更造价评审提出审批意见。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上述工程变更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也可委托造价咨询单位从事具体工作,监审部监督。

第三章 工程变更及费用审批

第九条 对工程变更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工程成本实行动态管理。工程变更审批根据估算金额大小,按以下规定实行分类审批:

(一)一次工程变更估算金额增减在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下同的工程变更、对合同中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及重大设计方案的工程变更以及需通过调整工程总预算(概算)来处理其费用变化的工程变更统称为一类工程变更,经逐级审核,并报西藏藏医药大学基建项目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或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审批;

(二)一次工程变更估算金额增减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下同)的二类工程变更,经逐级审核,经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十条 工程变更的报批和备案办理应严格遵守政府审计或造价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变更后的施工图预算超过分项预算或总预算的,工程管理部门应将工程变更报审计部门备案;因设计变更导致变更后施工图预算超百分之五或金额超过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管理部门应通知监审部派员现场见证。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项目建设、监理、设计院、施工单位等对工程变更进行洽商,进行初步费用估算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填写《工程变更审批表(外部)》,表中应当附上以下主要内容:

(一)变更的具体内容;

(二)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和合同价款变化;

(三)变更对工期的影响;

(四)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表格;

(五)其他资料。

建设项目管理部收到经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变更审批表(外部)》后,进行复核,填写内部审批的《工程变更审批表(内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经审批通过后,由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工程变更令。

第十三条 收到工程变更令后,施工单位应于15天内填写《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审批表》,交监理复核。

(一)工程管理部收到经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审批表后,进行复核后转财务部复核。

(二)财务部会同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变更费用等进行审核。

(三)若最终核实的变更费用控制在已经申报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估算(包括费用和工期)之内,逐级审批完成后,发送给监理单位。

(四)若最终核实的变更费用超过已经申报批准的工程变更估算(包括费用和工期),工程管理部应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重新发起工程变更审批。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预算经审批且工程变更实施完成,验收合格后,可根据计量支付管理办法进行计量支付工作。

工程变更实行一月一清,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每月汇总该月的工程变更。变更类别升级时需发出预警。

第十五条 在出现危及生命、工程、或工程相邻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施工单位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无须事先征得学校建设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同意),保证生命财产和工程的安全,同时立即口头报告,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校指挥部。监理单位应在7天内,按实事求是原则补办工程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涉及到费用减少但施工单位未申报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或工程结算阶段由工程规划与管理部提出财务部复核后履行学校审批程序,最后送监理单位通知施工单位加以确认。根据有关规定,此类费用减少必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提出的,工程管理部应当及时提出。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审批应包括技术评审、造价评审、综合评审。

技术评审是指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等要素进行评审,评定工程变更是否满足技术上可行、可靠,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和安全储备,对竣工后的使用和管理无不良影响;尽可能对工期、施工条件无不良影响并保证工程连续施工;

造价评审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及价格的增减进行评审,评定工程变更是否增加工程投资及其经济合理性,评估工程变更对同总价、工程结算价、项目总投资、或目标成本的影响。变更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合同单价及新增单价计算是否按原合同规定执行。

综合评审是指在技术评审及造价评审的基础上,根据合同约定,综合考虑合同工程目标的各方面因素,对工程变更进行评审决策。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相关资料保存应当遵守校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 工程变更办理时限

第十九 条发现需申报的变更事项后,申报单位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工程变更审批表(外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具体意见,完成签署。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收到工程变更令或变更事项完成后,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费用和工期要求;若在2个月内未提出变更费用和工期要求,视为承包商放弃追索变更费用和工期变化的权利,一般情况下过期申报也不能补办手续。施工单位不按期上报工程变更造价减少申请的,由工程管理部门在变更批准后的第3个月按业主估算造价在验工计价及竣工结算时扣除。

第五章 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工程变更审批过程中应明确各参建单位需承担的责任及其比重。对有争议的工程变更原因和责任界定,应在相关会议纪要中记录各方意见,在工程变更审批的过程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 因学校建设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工程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均由学校承担,因此引起总工期延长的,顺延工期。

未完成变更审批程序,施工单位擅自实施工程变更,因此造成的返工费用和工程造价的增加,均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施工方在工程变更申报、审批的过程中,虚报数据,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工程变更获得批准的,经调查属实,按施工单位申报数额的2倍作为业主审查审批、调查处理工程变更的成本从承包商的合同款中扣除合同款不足扣抵的,不足部分视为施工单位已到期应付的债务。同时取消合同履行期间业主单位组织的各种评比活动的获奖资格,情节严重的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建设、设计、监理、咨询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审查、把关不严或未尽到应尽义务,造成虚假变更或变更后未按批准的变更方案实施,给业主带来损失的,按以损失额度计算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咨询费的2倍作为勘察、设计、监理或咨询合同的违约赔偿从其合同中扣除,合同款不足扣抵的,不足部分视为勘察、设计、监理或咨询单位已经到期的应付债务。

建设、设计、监理、咨询等单位责任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投资增加或工期延长的,责任单位按照增加投资及赶工增加投资额的5%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由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增加投资或延长工期的,承包商应承担全部责任,业主不支付任何费用,同时要求承包商采取措施赶回可能损失的工期。

第二十六条 属于优化设计、创新设计、技术革新等的工程变更节省投资10万元以上或缩短关键线路上的关键里程碑工期20个工作日以上的,经批准实施后,由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合同或公司奖励办法提出奖励意见,可以按节省投资总额的10%的计提奖励金奖励提议单位及主要设计人员,奖励金应当主要用于对节省投资起重要作用的关键人员。属于完善设计或弥补设计缺陷,或纠正设计不当,或纠正不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或纠正、弥补施工工艺或施工组织缺陷而节省或缩短工期的工程变更则不属此列。

第二十七条 在处理变更过程中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并导致经济损失的,对涉及工程变更的相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规划与管理部提出处罚建议报校建设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一)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

(二)不遵守变更项目划分原则,将工程变更项目拆分或肢解的;

(三)因工作失误或失职,造成同一变更内容反复变更的

(四)不按变更程序及变更造价审批、支付规定违规操作的;

(五)有不正当交易行为或索贿、受贿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造成延误工期或经济损失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本办法发布之日尚未签订的合同和尚未申报的工程变更,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工程监审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制度,规范工程项目移交程序,明确移交内容和使用中的维护保养职责,同时保证建设项目能及时投入使用,提高经济效益和使用效益,根据基建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工程项目竣工并在办理工程验收、资产移交等手续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和使用。

第三条 新建工程项目的验收,是指学校有关管理职能部门、监审部门、使用部门会同相关专家,依据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手段,对竣工工程的数量、质量、功能进行逐项全面检查验收。

第四条 新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采用专家验收和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验收相结合的方式。专家验收主要负责检查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的要求;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验收主要负责检查工程量、使用功能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第五条 新建工程项目竣工移交,是指基建项目建设完工并经检验合格的工程项目交付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的行为。

第六条 新建工程项目竣工的验收按各自管理范围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专家验收小组和部门验收小组,提出总体验收方案并实施验收。专家验收小组由校内和校外相关专家组成;部门验收小组由资产管理部门、监审部、工程指挥部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组成。专家验收小组和部门验收小组对工程项目实施验收后,应提交由小组各成员(单位)签署意见的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为资产移交的依据,应对工程项目的整体质量、性能做出全面评价

第七条 对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各部门应按规定程序在一周之内完成资移交手续。新建工程竣工项目的移交由国有资产管理科牵头,财务科、审计处、纪检监察处、后勤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参与,对验收合格的竣工工程项目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办理移交手续采用签署会签表格的形式。工程建设小组作为工程施工的组织管理部门是资产的交付方;国有资产管理科、后勤管理处、实验教学中心及财务科作为资产、资金管理部门是资产的接收方;纪监室是资产移交的监交方;其中房屋、建筑物、公共设施、家具等向国资处移交,可移动的设备、仪器等向设备及实验室管理处移交,对于具有特定性质和规定用途的专用资产,须向使用管理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移交,各方对竣工工程项目的验收达成一致意见后,应签署《新建工程竣工交接表》一式四份。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国资科或后勤及实验教学中心、财务科、使用部门各持一份。

为了实行校有资产的统一归口管理,首先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应将所有资产直接移交给资产、资金管理部门,再由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校内各有关单位进行资产配置和委托管理。

第八条 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应编制资产的使用、维护说明书,将工程施工资料、维保资料和验收资料归类备齐,资产移交后,在质保期内应协助资产使用单位联系施工单位解决好质保期的维修、维护问题;以及保质期后的维修和维护问题。资产管理部门应提供移交工作所需表格,作好资产实物的建账登记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产使用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建立保修、维护登记制度,并力求在质保期内督促原工程承建单位及时解决资产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质保期满后应及时同建设资金主管部门衔接,以便根据合同规定处置质保金。资产移交的监督部门应对资产移交的内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移交资料的有效性进行监督。

第九条 新建工程项目竣工移交的内容包括:

1.资料移交: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应向学校档案室、资产管理部门移交。包括建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施工或采购合同、工程竣工图纸所有设备的技术资料和使用说明书以及工程验收报告等全部文件和全部图纸资料。工程项目的交付方编制的资产使用、维护说明书(须明确工程项目维保期、维保单位、联系人)等,确保移交资料的完整性。

2.实物移交:应移交的实物除了房屋、建筑物、基础建设及项目联体设备外,还包括工程项目配套的所有可移动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资产交付方须将拟移交的房屋建筑物、基础设备等逐一造册,列明其名称、数量、金额、联体设备,拟移交的可移动的固定资产也须逐一分类造册,列明设备(仪器、设施)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金额(含安装调试费)等项目。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3.财务移交:主要指财务资料的移交,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的财务决算以及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财务科须以此作为登记固定资产账的主要原始凭据。

第十条 资产移交的程序为:参与资产移交的各方首先应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资料移交、实物清点移交;在此基础上,再由各方代表在《新建工程竣工交接表》上签字认可。《新建工程竣工交接表》是国有资产管理科、实验教学中心登记资产实物账和资产数据库的依据,应同工程项目建设的相关财务资料一起作为财务科登记固定资产账务的原始凭据之一。

第十一条 对办理移交手续后的基建项目工程、设施项目等资产,财务科、国有资产管理科、后勤管理处等部门应进行独立建账管理,以便今后分析、评价其投资效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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