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单位、各部门及科研项目组自行组织的采购工作,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西藏藏医药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结今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预算不足10万元的采购项目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各采购项目实施单位不得通过拆分项目的形式自行组织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实施单位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多次自行组织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10万元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学校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服务,包括计算机、服务器、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等,不受采购预算金额限制,统一报招标采购办公室集中采购。
第三条 各单位自行采购前必须保证经费已经落实,工程类及需接入学校网络使用的软件等项目须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采购。
第四条 所有自行采购工作应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信原则,维护采购工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自行采购中采购环节由各采购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实施,采购前需报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自行采购的备案及抽样检查工作;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受理自行采购工作中的各种违纪违规的投诉和举报,监督采购程序。总务处牵头负责工程项目采购的审批,涉及其他主管部门审批的由总务处批转。图书网络中心负责需接入学校网络使用的软件等信息类项目的审批。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六条 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采购方式按如下方式确定:
(一)工程优先选择竞争性磋商或竟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二)不足10万元的货物、服务(含工程中的货物、服务)
及科研仪器优先选择询价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三)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货物、服务(含工程中的货物、服务)及科研仪器优先选择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四)不足10万元的货物、服务及科研仪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已购置的货物、服务及科研仪器设备等,采购原厂维保服务或原厂配件及配套软件的;
2.纳入学校集中采购管理且通过公开方式采购的项目,在合同签订时间一年之内允许跟标;
3.需要按捐赠协议要求向指定企业采购的;
4.横向项目需按委托单位要求向指定企业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
(五)不足2万元的常用试剂耗材按照随用随买的原则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六)经学校统一确定入围供应商的项目,原则上应从入围供应商中随机抽取或竞价方式选择。
第七条 除第六条规定情形外,各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参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选择其他采购方式,自行取其他采购方式须事先报招标采购办公室审核确认后方可组织采购,未经招标采购办公室审核确认的,一律不予办理备案及合同用印手续。
第四章 采购流程
第八条 各自行采购项目实施单位经过部门党政联席会议后针对各项目应组建由使用人、有关专家或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3人以上单数的采购工作小组,采购过程中各类表单需由采购工作小组人员签名。
第九条 除通过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工作小组可以通过专家推荐、从供应商库中抽取、公告等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磋商、谈判或报价。竞争不充分的科研仪器项目,提交最终报价或响应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第十条 通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及询价方式采购的,按如下程序执行:
(一)确定被邀请供应商;
(二)向受邀供应商提供采购项目参数、成交标准及响应文件格式;
与供应商磋商、谈判或审核询价文件;
根据成交标准确定成交供应商。其中,竞争性磋商根据第二轮报价及承诺的优惠条件综合评分,竞争佳谈判及询价根据符合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应商。相应格式文件可参考招标采购办公室提供的范本。
第十一条 通过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由采购工作小组邀请供应商报价、谈判。
第十二条 自行采购过程中,各流程时间如采购文件提供期限、报价或响应文件提交时间等由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确定,须给供应商合理的准备时间。
第十三条 采购结果由自行采购项目实施单位经费负责人审批。经审批同意后采购需求部门方能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五章 合同签订、备案及履约验收
第十四条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由自行采购部门与成交供应商进行合同条款谈判;合同应采用国家最新标准文本或学校推荐的合同范本。自行拟订的合同文本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支付办法、质量承诺和售后服务、履行期限和方式、审计条款约定、解决专议的办法、违约责任等条款。供应商的各种承诺应列入合同或作为附件,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通过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工程类项目,合同签订前需提交供应商的报价、施工方案、工程量清单等材料至相关部门;采购合同应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各类采购应当签订合同文本,在办理报销手续时试剂耗材需出具清单,零星小额工程需提供工程量清单及施工方案。
第十五条 凡由采购工作小作组确定的供应商,以及有关采购工作的决定事项,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需修正、补充,应召开原班工作人员参与的议事会,并作出会议纪要。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变有关决定。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签证、变更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变更后工程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对于未按程序批准的签证、变更,在进行竣工结算时,一律不予以结算认可。
第十六条 采购完毕后,自行采购项目实施单位持《自行采购项目记录表》复印件及相应合同或清单至招标采购办公室备案。合同须由自行采购项目实施单位经费负责人作为学校授权代表人亲笔签署。工程类及需接入学校网络使用的软件等信息类项目须同时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
第十七条 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正本和有关资料(含采购项目参数、成交标准、磋商或谈判记录、会议纪要、合同、审计意见等)原件由自行采购项目实施单位存档备查,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自行采购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所签订的采购合同及附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或审核。
第六章 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第十九条 未按要求提供《自行采购项目记录表》复印件及相关材料的项目,招标采购办公室不予以备案及用印:已完成备案、用印,但在定期抽查过程中发现未按本规定执行的项目,对采购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通报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人事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各自行采购项目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与供应商相互串通,阻挠、排挤其他供应商公平竞争或干扰采购工作,使采购不能正常进行的;
与供应商相互串通,故意损害学校利益的;
采购过程中,接受供应商的吃请、娱乐、旅游、回扣或有价证券的;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购进的货物为以此充好、价高质次、假冒伪劣的;
将必须纳入学校采购管理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学校采购管理的;
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西藏藏医药大学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