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依照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等。
第三条 学校的各类工程、货物及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标准的,必须由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或到自治区招标交易中心招标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拟采购进口产品的,按西藏自治区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0万元以内,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计算机设备及软件A0201、输入输出设备A020106、图形图像输入设备A02010609、计算机软件A020108、办公设备A0202(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LED显示屏、触控一体机)、车辆A0203、机械设备A0205、电气设备A0206、其他货物、服务》且未达到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标准的项目,由各部门自行组织采购,按照学校自行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凡纳入学校采购管理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纳入学校采购计划并已被批准;
(二)项目的经费已经落实;
(三)项目的具体承办单位或者承办人员已经确定;
(四)根据项目特点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采购管理工作。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招投标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国有资产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总务处、财务科、国有资产管理科、招标采购办公室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学校另成立招标工作监督小组,在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校采购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招标工作监督小组由校办公室、人事处、财务科、使用部门、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受理采购工作中各种违纪违规的投诉和举报,监督采购程序。
采购项目实施单位,指负责采购项目具体实施的职能部门,单位采购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是指釆购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采购项目实施单位和采购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受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招标工作监督小组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采购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校的采购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审定学校采购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听取招标采购办公室、招标工作监督小组和采购项目实施单位的工作汇报,议决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审定各类项目的采购方式;
(四)监督重大项目的采购;
(五)对招标采购办公室、采购项目实施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解决采购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
(六)研究提出釆购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 招标工作监督小组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采购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主要工作职责:
(一)招标工作监督小组有权调查招标工作中出现的各类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学校各部门有义务全力配合;
(二)监督采购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程序和规定;
(三)监督潜在供应商或投标人的确定;
(四)确定校内采购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磋商小组成员;
(五)监督开标、评标、定标或非招标方式釆购的评审过程, 必要时参与采购项目的考察及项目完成后的验收;
(六)对项目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七)完成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为采购项目的各参与主体提供服务平台。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采购与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学校有关采购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釆购机构采购或到自治区招标交易中心招标以及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依据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授权审定相应额度项目的采购方式;
(四)完成学校自行办理釆购事宜项目的组织工作;
(五)协调有关采购文件的制定;
(六)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布采购信息;
(七)协助采购项目实施单位完成公司的的审核、签订工作;
(八)对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九)收集对中标单位和成交供应商的反馈意见,建立供应商评价机制;
(十)负责自行采购的备案及抽样检查;
第九条 采购项目实施单位是采购项目的主体参与方之一。 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立项和资金落实;
(二)进行项目前期调研,确定项目合法、合理、完整、明确的需求,配合招标采购办公室完成采购文件编写;
(三)配合招标采购办公室完成开标、评标、定标或非招标方式采购的评审;
(四)负责与中标单位或成交供应商商务洽谈,审核、签订并严格执行合同;
(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条 采购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是指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采购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的采购方案合理性进行审核;
(二)参与采购文件的审核;
(三)参与项目的验收;
(四)监督合同的履行。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学校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竞争性磋商;
(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认可的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各采购方式的选取应遵循以下标准:
(一)预算达到国家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需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获得批准;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在获得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三)按照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釆购工程,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釆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在获得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四)达到学校规定标准,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合适采购方式报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对捐赠或部分捐赠的项目,捐赠人有特殊要求的,按学校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十四条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按照政府集中采购规定执行。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釆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采购前需报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釆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六条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釆购的;
(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七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淡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请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釆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八条 单一来源釆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如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需进行充分论证,并经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报学校党委会同意后报财政有关部门审批方能实施;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釆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釆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九条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釆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条 竞争性磋商釆购方式,是指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釆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一条 釆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编制招标标书;
(二)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
(三)接收投标人投标;
(四)组织升标;
(五)评标及定标;
(六)授标签约;
(七)履行合同。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二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中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采购人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应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釆购的,需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批准。
第二十三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中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提交最后报价或最后报价供应商。谈判文件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三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釆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综合得分提出三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谈判小组在成交候选人中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在遵循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二十五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对釆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 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釆购的,应按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制定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应当明确采购需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审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通过发布公告、从供应商库中抽取、项目实施单位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并向其提供磋商文件。
(四)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五)确定提交最后报价或最后报价供应商。磋商文件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和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三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二家。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经磋商确定最终釆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排序,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 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序,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以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采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釆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釆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相应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单一来源采购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四)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但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二十八条 釆购项目实施单位应在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三十日内,严格按照中标、成交结果完成合同签订程序。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国家标准示范文本的,应采用示范文本。
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书面合同或自动放弃中标或成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成交资格,按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排序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采购。
第二十九条 采购项目实施单位应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合同履行的必要条件,配合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并在合同执行完毕后进行履约验收。
第三十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完成中标、成交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项目,也不得将项目分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采购办公室提出询问,招标采购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机密。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釆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办公室提出质疑或异议。
第三十三条 供应商发现采购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情况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第三十四条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异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就学校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办公室、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投诉。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及人员、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评审专家等采购参与人,在实施釆购活动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相关部门人员在实施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但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经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请学校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通过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规避学校釆购管理的;
(二)未提供完整、明确需求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学校财产遭受损失;
(三)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标底或者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
(六)未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
(七)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八)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九)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并将供应商列入我校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同时禁止其在未来三年内参与学校采购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学校相关工作人员、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釆购合同或者未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自治区、拉萨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西藏藏医药大学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