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医院总务处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部门介绍 | 规章制度 | 党建工作 | 工作动态 | 校园建设 | 饮食服务 | 交通服务 | 资产管理 |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文章正文  

西藏藏医药大学水电管理及收费办法
2024-11-15 12:43   审核人: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水电的管理,合理利用水电资源,保证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依据政府各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学校供水供电系统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水电用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水电用户必须坚持节约用水用电的原则,减少水电资源的浪费,自觉维护学校良好的用水用电秩序。

第一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总务处代表学校对供水供电进行监督管理,保证学校供水供电系统的正常运作,负责学校的供水供电规划以及水电设施的新建、改建等工作。总务处属下的总务科负责水电传输、系统维护、计量收费等各项职能。

第五条为加强水电管理,建立水电管理巡查制度。巡查工作必须做到及时查障报障,确保水电传输畅顺,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堵塞水电资源流失漏洞。努力做到“经常维护,确保畅顺,防止流失,按时抄报,准确计量,服务到位”。

第六条总务处要加强对水电管理人员培训,提高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水电管理人员必须按章管理,履行职责。水电用户必须服从、支持水电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电系统管理、维护和用户申报

第七条凡使用我校供水供电系统的用户,一律实行独立装表计量,按章收费。办公、教学、科研、训练等工作场所以及学生宿舍实行分片装表,以便监控。

第八条用户水电表之前的管、线为公共管、线,由学校统一规划、建设、维护。用户水电表之后的管、线为用户管、线,由用户自行维护。任何用户不得聘请非专业人员安装水电管线、器具,违者责任自负,如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将追究责任。任何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水电计量器,不得擅自在公共管线上接驳用水器、用电器。集体用户(学生宿舍、教职员工集体宿舍)不得擅自更改管线,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九条总务处设专职水电管理员负责水电管线稽查。有关水电用量抄报问题,水电用户可与水电管理员联系。学校维修工程队负责水电系统的维修,总务处负责维修工程的协调和监管。用户户内管线可向工程队报修,计量器更换或移装必须经水电管理员核查并许可。户内管线维护及计量器安装、更换等费用均由用户自付。

第十条水电用户如需变更用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表或迁址等,需到水电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租用学校公房或教工住房者,必须到水电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签订用户协议,建立水电收费卡,缴交水电使用押金。进入学校进行经营活动需装配新管线的用户必须向总务处提出水电报装申请,如实申报水电用途,签订用户协议,缴交水电押金。装配工程涉及公共管线,须由学校委托工程部门负责施工,费用由用户承担。工程部门必须经总务处确认许可才能对用户给予水电开通。用户使用水电前必须约定水电管理员查验水电表,双方签名确认度数。用户停用水电必须向总务处报停,约定水电管理员查核水电表,双方签名确认度数,封表。如属用户不履行相关手续的,水电计量费从“0”度数起,至确认停用的实际度数止计算,发生费用由用户负责。

第三章水电费收缴

第十一条学校水电实行有偿使用,各水电用户均应安装水电表,按计量收费。无法分户计量的公共住宅楼,用户使用水电须办理水电IC充值卡,按照有关标准预交费使用水电。无法进行分户计量,又无法使用IC卡读卡计量的,则安装水电总表,发生的水电费用由各用户分摊。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学校水电收费按拉萨市水电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教职工家庭水电费以按表计量,逐月据实结算的收费方式,由学校财务科从用户工资中扣除。非学校教职工及外单位人员,在收到水电缴费通知单之日起15天内到财务科缴费。

第十四条校区内的行政办公、教学训练和科研活动以及绿化、消防、公共照明等使用水电,采取装表计量的方式监督使用。

第十五条水电用户应按时缴交水电费,逾期不交水电费者,按日计缴交水电违约金,水电违约金的计算日期由缴费限期次日起计,至交纳日止。当年度欠费,违约金每日按欠费总额千分之一收取;跨年度欠费,违约金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收取。对恶意拖欠水电费的用户,水电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供水供电,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水电用户自负。

第四章水电设施管理和工作奖惩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水电用户遵守学校水电管理规章制度,均有权监督水电管理部门和人员按章管理。对检举、查获窃用水电或违章用水电的用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人为造成水电管线及仪器、设施损坏的,按情节给予处罚。造成经济损失及人生伤害的,对肇事者处以经济赔偿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肇事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凡新建、改建、扩建水电工程竣工,施工部门应与后勤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共同验收,并将供水供电管网线路、仪器设施的有关技术资料、图纸报水电管理部门及学校档案室备案。

第十九条凡违章用水、用电经督促未能在规定期限纠正的用户,水电管理员有权指令停止对其供水供电(对经营单位的停水、停电须请示总务处领导批准)。工程部门有责任执行水电管理部门的指令。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规定,由学校总务处解释。

[打印页面]    [收藏页面]
关闭窗口
 

日历  

 

当前时间  

 

Copyright © 2010 - 2011 总务处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8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