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绿化管理,保障师生员工身心健康,创建环境优美、文明整洁的校园新貌,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及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园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和校园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废弃物收运处理以及校园内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凡在校工作、学习、生活的单位和个人,已经驻校服务到位、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总务处负责全校环境、卫生、绿化的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校容管理
第四条未经学校总务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五条一切告示、通告、通知、标语牌、宣传画等必须在指定区域内张贴悬挂,且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到期后立即撤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建筑物、构筑物、树林、电线杆或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在校园内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经学校有关部门许可。
第六条校园内的道路、路灯、各种标牌和卫生设施定期检修,保持道路平整无废弃物、下水道通畅、路灯明亮和垃圾的及时运送。校园内各类公用设施,如宣传栏(牌)、黑板报、宣传橱窗等,使用部门应保持整洁、完好。
第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材料,晾晒衣物。
第八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行驶速度为每小时五公里,按照路标规范行使,不得鸣号,非经允许,不得进入教学区、实验实习区;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露,遗散;非学校机动车需在校过夜的,必须到学校保卫科办理停放手续。
第九条校园中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护栏或者围布遮挡,材料、机具、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出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条校园内,未经批准禁止摆摊设点。
第三章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 校园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由总务处按职能分工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和卫生,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随地乱倒垃圾;生活废弃物实行袋装化,做到日产日清;校内产生的建筑垃圾要情运到管理部门指定的场所或清运到校外。
(二)不得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
(三)校园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禁止违章养狗。
(四)科研、医疗部门(单位)所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必须向市卫生防疫部门登记,进行无公害化处理,并密封清运到上级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理,严禁混入其他垃圾内。
第十三条学校生活用品垃圾由学校总务处进行清运和处理;其他垃圾(包括施工生产的渣土)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自行清运或委托清运。施工、生产产生的垃圾须清运到校外。校内各垃圾收集点的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
第四章绿化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校园内所栽植的花草、树木、建造的绿化景点,其所有权归属学校,任何部门、个人均不得毁坏、砍伐或移植。
第十五条学校绿化规划纳入学校总体规划之中,校内道路的新建和扩建,各级线路的铺设,管道的安装,应力求避开绿化树木和草坪,确实无法避开的,施工部门应严格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学校附属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和人文条件,结合学校发展及区域功能要求,合理规划公共绿地、风景绿地,并向园林化方向发展。
第十七条学校大型绿化、美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原则上应当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
第十八条校园绿化-- 服务单位受学校委托,负责校园内绿化的养护与管理。包括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绿化景点绿地的绿化,苗圃和花园等生产绿地的绿化。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校园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公共绿地、园林景点、风景林地、苗圃内擅自移伐树木、砍竹挖笋、毁林种植、垦地种菜;
(二)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损毁花木:
(三)在树木上钉挂、刻划、缠绕铁丝、架设电线(缆)和照明设施;
(四)在绿地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圈围树木和绿地、设置广告牌:
(五)在绿地内擅自摘花果、采收种条、挖掘苗木;
(六)在离树干一米范围内埋设影响树木生长的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
(七)在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网(摊)点;
(八)在绿地内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物;
(九)在草坪上行驶、停放各种车辆;
(十)其他损坏校园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确因学校基本建设施工或影响输电线路安全,需要砍伐、移植和大修剪树木时,须报经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以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由建设项目施工责任人,向学校总务处提出树木移伐或大修剪申请,同时提供该工程项目规划、立项、设计、施工许可等文件(复印件)及图纸(复印件);
(二)经学校总务处现场勘查审核后,报学校领导批准;
(三)建设项目施工责任人收到书面批复通知书后,方可按批复意见实施移伐、修剪施工;
第二十一条全校师生员工具有维护校园绿化、植树的义务,监护校园绿化的权力,应当养成人人爱护绿化的文明意识,杜绝损毁绿化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有以下事迹之一的部门或个人,由学校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环境、卫生工作成绩突出者;
(二)对积极参加植树绿化,管护园林绿地及绿化设施,成绩显著者、维护和管理公共环境卫生效果显著者;
(三)检举揭发违反本规定行为,并积极协助处理者;
(四)同损害环境卫生或损坏公共卫生设施的行为作斗争有功者。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总务处或学工处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采取整改措施,并可视情节报校领导批准后给予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及废弃物;
(二)垃圾不装袋、不入桶(箱)或随意弃置的;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地面设施、树干上涂写刻划或示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
(四)向学校大门外河沟倾倒废弃物的;
(五)施工工地未设护栏设施、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校容和环境卫生的;
(六)运输液体、工程渣土、建筑材料、散装货物等造成泄露、抛洒的;
(七)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的;
(八)盗窃、占用、迁移、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
(九)不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影响环境卫生的;
(十)焚烧树叶和废弃物的,随意弃置有毒有害垃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总务处每年代表学校与被委托校园保洁、绿化养护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制定明确的标准,并加强监督和管理,如发现其不能认真履行协议,应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擅自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无视劝阻,继续损毁绿化的,将按照市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总务处负责解释。